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

人民网专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

2022-08-23 09:31:11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人民网北京10月14日电 今天下午,最高检检委会委员、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以“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为主题,做客人民网接受专访。

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近二十年来,我国刑事犯罪从立法规范到司法追诉发生深刻变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一重大改革部署,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从立法上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成果予以确认。

“当前,我国正处于深刻变革的特殊历史时期,许多矛盾以违法犯罪的形式进入司法领域,特别是随着社会治理体系的创新,以往的一些严重行政违法行为如扒窃、危险驾驶等被纳入刑事处罚范畴,刑法越来越多地介入社会生活。” 苗生明说到,这对司法机关通过办理刑事案件,发挥刑事司法惩罚警示功能和教育矫治功能,充分保障人权,确保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推动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水平提出了很高要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恰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利的契机和可行的路径。

在该制度下,在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并保障其权益的基础上,控辩双方就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由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检察机关提出从宽的量刑建议,由法院依法确认,从而实现了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的结果。这有助于充分发挥刑罚的教育矫治作用,鼓励促使更多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最大限度转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和谐。

推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成为法定职责,如果不着力推进制度适用,法律的规定将可能成为“僵尸条款”。苗生明称,为着力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采取多项举措,履行刑事诉讼法赋予的主导责任:

一是强化规范指导。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一线适用提供指引。

二是发挥前连侦查后接审判的优势,切实履行指控证明犯罪的主导责任,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定罪证据、量刑证据;对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不起诉,实现审前分流;开展量刑协商,充分运用确定刑量刑建议,以减少被告人反悔和不必要上诉。

三是制定下发《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监督管理办法》,加强监督制约,防范廉政风险。四是组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专题培训,发布指导案例、典型案例,加强智慧检务建设,不断提升办案能力。

苗生明表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全面实施两年以来,得到了稳定适用。具体表现在,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积极性、主动性不断增强,量刑建议精准度不断提升,各司法、行政机关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认同度越来越高,对量刑尺度和标准的共识越来越多。

助力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标

“二者的宗旨和目标是一致的。”谈到检察机关的主导责任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之间的关系时,苗生明表示。

首先,二者之间并不冲突。以审判为中心强调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和证据要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经得起法庭质证的检验。这就要求在诉前检察机关必须履行主导责任,批捕与否,检察官承担责任,不批捕还要开列一个继续侦查的提纲来引导侦查方向;移送审查起诉后,要审查是否做到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取证是否规范,不规范的通过侦查监督,不该立案的通过立案监督解决。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履行主导责任,是法律明确赋予的,与法院承担的定罪量刑的最终裁判权并不冲突。

其次,检察机关在指控证明犯罪中履行主导责任与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宗旨和目标是一致的。检察机关指控证明犯罪的主导责任履行得越好,案件的事实、证据就越能经得起法庭的检验,所指控的事实和量刑建议就越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持。从这个意义上讲,检察机关的主导责任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宗旨是一致的,都是惩罚犯罪、保障无辜者不受追诉。

第三,检察机关在指控证明犯罪中的主导责任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创造了有利条件。检察机关的主导责任履行得越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越高,越能实现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使法院集中精力审理好那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提升打击犯罪质效 保证认罪认罚自愿真实合法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自愿前提下认罪认罚,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苗玉明表示,要切实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

首先,要依法进行权利告知。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确保犯罪嫌疑人在明知、明智的情况下自愿作出选择。告知权利时,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选择权。

其次,应就相关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再次,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获得有效法律帮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司法机关有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获得有效法律帮助。

最后,对认罪认罚自愿性进行审查。对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重点考察犯罪嫌疑人自愿性、合法性,侦查机关是否履行法定义务,犯罪嫌疑人悔罪态度和表现等内容。

明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苗玉明表示,此次专项报告将进一步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深化落实,对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会有更加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以使制度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发挥更大功效。(孟植良 宿琳)

[编辑:中国廉政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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