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判决执行难

2023-05-22 17:03:45    来源:廉政法治网    

【案件信息来源】

今年5月份,《中国廉政法治网》编辑部收到来自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陈先生的情况说明。反映陈先生作为债权人,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三债务人后,通过法院的调解,法院出具了调解书。三债务人在调解书约定时间内未履行偿还义务,陈先生依据调解书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迟迟无法落实。于是,陈先生便向我们提供了《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希望能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反映材料摘要】

陈先生在情况说明中反映的情况大致内容如下:

“我曾将自有资金出借给赵师弘、赵晨光二人和商丘市鑫山种猪繁育有限公司,但三债务人迟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我遂将三债务人诉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经过睢阳区人民法院调解,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三被告承诺向我偿还借款本金1088000 元及利息。调解书生效后,三被告迟迟未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履行偿还义务,仅仅向我偿还了12000元的款项,剩余款项一直没有偿还。于是我在2019年2月21日依据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阻力,造成执行不力,以至于时至今日,我仍然没有收到任何一笔执行款。”

“在申请强制执行后我迟迟得不到法院回应。后来我了解到,之所以我无法实现我的合法债权是因为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存在地方保护行为,法院的执行部门不作为,面对本院作出的调解书,法院的执行部门不予执行,致使我的合法债权无法受到保护。债务人甚至还曾对我说:“我宁愿把这笔钱给承办法官,也不愿意把这笔钱还给你。”因此,本案中我作为债权人,在拿到法院作出的可以作为执行依据的调解书后,债务人还如此嚣张,用言语讽刺,用行动拒绝履行义务。再加上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的执行部门没有给我任何的回应,让我不得不认为三债务人与本案的承办人员存在什么利益关系。本院作出的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执行依据的调解书,为什么法院的执行部门没有给予我回应?为什么迟迟无法进入执行程序?为什么债务人可以如此嚣张跋扈?为什么我的合法债权无法受到法律的保障?"

“睢阳区人民法院未依法依规受理我申请强制执行的请求。在调解书生效后,因三债务人未在约定期间内偿还债务,我向睢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睢阳区人民法院面对我的请求却一拖再拖。法院作为执法部门,在有明确的执行依据的情况下,执行部门迟迟拖延,没有及时采取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三债务人的财产,为三债务人转移财产提供了时间便利,致使我作为申请执行人无法实现执行的目的,合法权益无法受到维护。该法院的相关公职人员不排除收受贿赂的可能性,希望国家纪检部门依法对本案的涉案人员进行调查。同时,三债务人嚣张的言语说明三债务人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但拒不履行。三债务人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希望有关执法部门审查此案,将本案移送至公安,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三债务人的刑事责任。”

“2019年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至今已经4年的时间了,期间我的案件一直没有落实,债务人也不履行还款义务,我的债权一直无法实现。睢阳区人民法院的相关公职人员不思为民请命,为民分忧,却为官不为,实在令人可气可恨可恶。”

“因此,我向各位领导反映该情况,希望领导们能帮我本着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依法对本案进行审查,查明事实,督促睢阳区人民法院尽快进行执行程序,责令三债务人依法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保护我的合法债权,还我一个公道。”

【专家法律意见】

《中国廉政法治网》编辑部会同法律专家针对本《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进行研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案中,债权债务人双方在审判员的调解下达成了调解协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法院制作了调解书,并经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已经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根据调解书的约定履行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陈先生可以以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作为执行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陈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系用合法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在收到执行申请书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本案中,三债务人在执行阶段有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的嫌疑,其行为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虽然本案中陈先生是以法院作出的调解书作为执行依据申请强制执行,并非是判决书、裁定书,但根据2002年发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生效的调解书约定义务的,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若国家工作人员有与被执行人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行为,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陈先生可以在掌握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七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编辑:中国廉政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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