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源锌钼矿整合后遗症:被整合民企十二年无法拿到补偿余款

2022-12-09 14:36:54    来源:廉政法治网    

【案件信息来源】

今年10月初,《中国廉政法治网》编辑部收到来自河北省保定市的集联建筑工程公司和涞源县中凯矿业有限公司的来信。反映河北钢铁集团涞源锌钼矿业有限公司利用《大湾矿产资源整合参股推出补偿协议》将矿山据为己有,并言而无信,多年来以经济困难及各种理由拖延并拒绝支付剩余补偿款,并利用诉讼的手段反悔协议,给两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两公司向我们提供了签订的《补偿协议》以及《补充协议》并联合出具了情况说明,希望河北钢铁集团涞源锌钼矿业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补偿款及利息,使多年拖欠的工资能让工人们过上安稳的日子。

【反映材料摘要】

两公司在情况说明中反映的情况大致内容如下:

“我们为了配合国家政策,在当地政府的强力施压下,不得已与河北钢铁集团涞源锌钼矿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大湾矿区资产整合参股退出补偿协议》。该行为完全是国家政策执行中的被动行为,是按照各级政府主导实施的矿产资源整合的要求进行。国家整合,河钢集团的介入,使我们正常的开采经营被迫停止。我们无力反抗,为了国家利益,我们舍弃小我。”

“我们与河北钢铁集团涞源锌钼矿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偿协议》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具体。自2010年9月16日签订《补偿协议》至今已经12年的时间,我们已经履行了所有义务。河钢集团涞源锌钼矿业有限公司却始终不履行协议约定的相关手续和补偿余款。致使12年矿山闲置,违背了国家整合的初衷,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言而喻。现在河钢锌钼矿业有限公司把当初的评估范围、协议等一律否认。从2012年起他们以没有投资生产经济困难为由拖延付款。我们经多次催讨后,他们更是否定合同,拒不履行协议约定的相关手续及补偿余款7753.24万元。”

“河钢锌钼矿业有限公司迟付补偿款项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协议签订后河钢锌钼矿业有限公司仅支付了第一期款项,按照协议约定从2012年应每年支付余款至2016年付清。可河钢多年以各种理由不予付款。我们为矿山建设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投产不久就遭遇政策变动,我们很多投资矿山的股东们都是借的私人贷款。拖欠的设备款、工人的工资无力支付,我们数百工人生活无法维系,工人们要去上访讨个公道!听闻领导在体察民情,故而求助贵领导们能在百忙之中给予关注,为我们老百姓讨回我们的血汗钱!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专家法律意见】

《中国廉政法治网》编辑部会同法律专家针对本《情况说明》和《补偿协议》进行研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案中《补偿协议》的合同效力是没有问题的,虽然法律规定采矿权不得转让,但该协议的转让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经依法批准后将采矿权转让。既然《补偿协议》具有法定效力,那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补偿协议》中约定:“签订本协议并在甲方(河钢)接收资产、资源及相关手续无误后,由甲方在乙方(集联和中凯两公司)出具正式发票的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资源补偿款和资产全部收购款。”乙方已经按照协议的约定,将相关书面资料和资产设备转给甲方,履行了合同义务。甲方也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相应的款项。甲方以各种理由拖欠,拒绝支付款项,构成违约。乙方两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合同形成的债权。

二、《补偿协议》中明确甲方的义务为“积极催办资源评估、备案和采矿权价款的评估工作。”,然而在该《补偿协议》签订的六年后,甲方与乙方签订《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中仍以国家对矿产资源整合审计工作尚未结束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补偿款。甲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怠于履行合同义务,乙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和第九十七条等规定,行使解除权,并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若河钢锌钼矿业有限公司在取得采矿许可证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进行建设或者生产的,根据《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六条: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三、《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自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起,大型矿山企业三年,中型矿山企业二年,小型矿山企业一年,无正当理由未进行建设或者生产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编辑:中国廉政法治网]

相关新闻

免责声明|关于我们|主管:中国行为法学会|主办:中国行为法学会廉政研究委员会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北京互联网举报中心|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网络 110报警服务|不良节目举报|中国互联网协会|北京文化市场举报热线|首都互联网协会

©2013-2022 lzhcn.cn 版权所有京ICP备09001449号-8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47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