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律师事务所:中南律所代理的案件入选“山东法院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2023-08-08 17:34:34    来源:廉政法治    

编者按

“法治型社会需要律师,律师活动促进法治社会的发展。”在法治型社会中,法律至上;在所有行为规范中,法律具有最高的效力;在社会冲突的解决中,司法手段最为有效。律师应当成为法律的践行者,只服从法律,不受法律之外的权力干涉、也不被法律之外的利益所左右,为人民群众构建起一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坚实屏障。

正确的价值观念,坚定的信仰追求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中南律师事务所张双吉律师始终秉承着“正确的价值观念”和“坚定的信仰追求”,将全部的热情与精力都投入到了所代理的案件之中。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践行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为“法治社会的构建”做出了突出贡献。

近日,山东高院发布山东法院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由中南律师事务所张双吉律师代理、菏泽法院报送的“企业人事高管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其提出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被拒绝的除外——刘某与某美容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成功入选。

2021年4月,刘某入职某美容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并负责人力资源主管工作。期间,某美容公司未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10月21日,某美容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终止筹备经营的通知》,将包括刘某在内的员工工资进行结算。刘某遂请求某美容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基于此,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刘某作为人力资源高管,本人具有督导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职责,对于自身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存在过错,其再行请求公司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有违诚信公平原则,在刘某没有证据证明其本人向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被公司拒绝的情形下,对刘某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不应支持。

践行公平正义,让“依法治国”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张双吉律师在本案的代理过程中,发挥了极为关键的作用,充分结合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践行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充分考虑了刘某的权益,支持了他提出的部分合理的请求,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让“依法治国”的观念也更加深入人心。

综合本案,张双吉律师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二倍工资”的立法目的在于引导用人单位积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为劳动者维 权提供便利,以实现劳动用工关系的规范有序、和谐稳定。但对于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公司高管而言,其是劳动者中的特殊群体,既熟知劳动法律规范,又负有督导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职责。因此,此类高管人员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其提出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除外。

张双吉律师对法律的深刻理解与认知,不仅展现了中南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出色的专业能力,还肩负起了自己的社会责任,为公益普法工作作出了突出的贡献,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了法律的重要作用。

后记

“初心如磐,奋楫笃行。”中南律师事务所一直秉承正确的经营发展理念,积极响应国家的政策号召,注重优秀律师人才的培养,张双吉律师仅仅只是中南律师事务所诸多优秀律师中的一位代表,相信本次成绩的取得,将会更好地激励中南律师事务所的全体律师。在未来的时间里,中南律师事务所的全体律师一定可以严守律师的职业道德,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广大民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努力将中南律师事务所打造成为一家为政府排忧解难、为当事人伸张正义、为维护社会和谐恪尽职守的先进律师事务所!

(文/珃宁)

[编辑:中国廉政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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