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为法学会廉政书画院

中国行为法学会廉政书画院 廉政文化宣教馆管理办法

2013-12-28 09:22:44    来源:书画院 院办    

中国行为法学会廉政书画院廉政文化宣教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中国行为法学会廉政书画院宣教馆管理,为书法家深入生活采风、写生、送文化下乡等活动创造良好条件,保障宣教馆和书法家的权利,使宣教馆能有效的履行职能、发挥作用,并有效推动宣教馆所在地区的文化事业建设和文化产业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中国行为法学会廉政书画院宣教馆(以下简称宣教馆)由中国行为法学会廉政书画院与具备一定人文资源和必要的经济条件的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联合建立。宣教馆为非经营性组织,受中国行为法学会廉政书画院指导,具体业务由宣教馆所依托的法人主体机构开展相关书画活动。

宣教馆的主要任务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创作,并以此促进宣教馆所在地区的廉政文化事业建设和廉政文化产业发展。

中国行为法学会廉政书画院责成秘书处对宣教馆的建立进行审核,对以宣教馆名义开展的书画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与中国行为法学会廉政书画院联合建立宣教馆的地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负责宣教馆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建立条件

申请与中国行为法学会廉政书画院联合建立书画创作宣教馆的条件如下:

(一)签订联合建立宣教馆协议书的主体必须是地方党委、政府或授权对宣教馆进行审核和管理的相关单位,或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请建立宣教馆的地方或企事业单位,其所在地应具备一定历史人文资源,有一定的文化特色;其次,交通较便利,服务体系较健全,具备一定的接待条件。

(三)宣教馆必须具备200平米以上的办公创作地,宣教馆负责人政治合格,热爱廉政文化事业。

(四)申请单位需成为书画院廉政文化共建单位。

第三章 建立程序

凡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二章所列条件的地方党委、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均可向中国行为法学会廉政书画院秘书处提出联合建立宣教馆的申请。申请单位须书面填写“合作建立中国行为法学会廉政书画院**宣教馆申报书”。

中国行为法学会廉政书画院秘书处根据本管理办法对申请建立宣教馆的地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进行考查,确认建立条件具备,报中国行为法学会廉政书画院审批。

建立宣教馆的申请批准后,由提出申请的单位与中国行为法学会廉政书画院秘书处签订联合建立宣教馆协议,并协商选定适当的时间举行挂牌仪式。

第四章 关于经费

宣教馆设立费用所需全部费用由申请单位自行承担,并按照书画院章程开展工作。

章 执行协议及管理

为保证宣教馆的日常管理和书画活动的运作,充分发挥宣教馆在促进当地文化事业发展过程中的推动作用,中国行为法学会廉政书画院秘书处与联合建立宣教馆的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主管机构,共同负责宣教馆的管理、建设和发展工作,并为宣教馆举办的各种文化活动提供联络、协调、组织等方面的帮助。

宣教馆应自建立之日起,由所在地方和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组成宣教馆管理机构,并指派得力人员出任院长和副院长职务,负责宣教馆的日常管理、运作和服务工作。

宣教馆需按照协议规定,定期接待一定数量的书法家采风、写生、送文化下乡等活动,如因宣教馆单方面原因不能实现协议内容,中国行为法学会廉政书画院有权终止协议。

章 协议的终止及续签

联合建立宣教馆的协议有效期限一般为2年,2年后自行终止,地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不得再以宣教馆的名义从事活动。

协议终止前,如双方认同继续合作,经协商后按本管理办法重新签订协议。

宣教馆因故执行协议有困难,可向中国行为法学会廉政书画院秘书处提出提前终止协议。宣教馆拒绝执行协议的条款,中国行为法学会廉政书画院秘书处有权提出终止协议,并通告对方,宣教馆方不再以宣教馆名义从事活动。

[编辑:书画院 院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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