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玖月会计师事务被河北省财政厅处罚9943.07元

2024-01-16 16:10:50    来源:中国廉政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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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廊坊玖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地  址:廊坊市浙商广场A座1803

经查,你单位出具的廊玖月审B字〔2022〕017号、廊玖月检字〔2021〕第006号、廊玖月审B字〔2021〕第038号、廊玖月检字〔2022〕第033号、廊玖月审B字第〔2022〕024号、廊玖月审B字〔2021〕008号等6份业务报告,存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证据获取不充分等问题,主要包括:未制定总体审计策略;未确定审计重要性水平;项目组成员未签署独立性声明;未执行风险评估程序或风险评估阶段仅有程序表,无风险评估过程;银行存款、往来款项等未执行函证程序;收入、费用类科目未执行截止性测试和分析性复核程序;未执行固定资产折旧测算程序;无与被审计单位治理层、管理层沟通函;首次承接业务未执行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未对存货中原材料、库存商品执行正规盘点程序,原材料、库存商品内容不明确,数量不明确,存放地点不明确;长期股权投资审定表与报表金额不一致、短期借款审定表与报表金额不一致。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一条,《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三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第八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交换意见书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河北省财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9条较轻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943.07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河北省省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收款人:河北省财政厅;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中华支行;账户:0402020509249040940)。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没许可证编号:0000000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河北省财政厅监督评价处

联系电话:0311—********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泰华街48号

河北省财政厅

2023年11月7日

[编辑: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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