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99车的铁矿石不翼而飞!谁应当承担责任?

2023-06-15 09:22:42    来源:廉政法治网    

【案件信息来源】

2023年6月份,《中国廉政法治网》编辑部收到来自黑龙江省远洋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洋公司)的情况说明。反映远洋公司与贡渥新加坡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从蒙古国进口蒙古铁矿石。在铁矿石运达内蒙古后放在二连浩特铁路线货场和二连浩特浩通能源有限公司仓储。仓储期间,在远洋公司未办理缴纳运输服务费、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未交付运单及远洋公司未放货权的情况下,剩余仓储货物全部被他人提走。于是,远洋公司便向我们提供了《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希望能督促有关部门彻查本案,维护远洋公司的合法权益。

【反映材料摘要】

远洋公司在情况说明中反映的情况大致内容如下:

“2019年2月11日,黑龙江省远洋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贡渥新加坡有限公司签订了进口合同,承运人为呼铁局。从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之问,我公司共进口并到货237,348. 16吨蒙古铁矿石,到货车数3462车,我公司办理完毕上述货物的通关手续后,承运人呼铁局直接将货物卸载在保管人呼铁外经公司所属的二连浩特铁路线货场和二连浩特浩通能源有限公司。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之间,我公司缴纳国内区段国际运输服务费后,已办理出库93269.85吨合计1363车,剩余144078.31吨合计2099车价值7000余万元铁矿石仍在货场保管。

新冠疫情过后,2020年6月初,远洋公司准备缴纳国内区段运输服务费获取运单再计划提货时,被告知库存的144078.31吨铁矿石已被他人提走。呼铁局在我公司尚未办理缴纳国际运输服务费、呼铁局未交付运单及远洋公司未放货权的情况下,将剩余货物全部被他人提走。

承运人呼铁局未妥善保管运单,保管人呼铁外经公司和二连浩特浩通能源有限公司未妥善保管货物,造成我公司未取得运单亦未取得货物,无奈之下,为挽回我公司的损失,我公司向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院提起诉讼,历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均以我公司未提出赔偿请求的前置程序而被驳回起诉。

再审期间,在无单无货的情况下,我公司向呼铁局提出了赔偿请求,但呼铁局却以此理由对我公司的赔偿请求不予审查。所以,我公司面临的现实情况是,呼铁局以我公司无单无货提出赔偿请求不符合规定为由而拒绝赔偿,法院以提起诉讼前未履行前置程序而驳回我公司起诉,造成我公司寻求救济遇到阻碍。同时,绥芬河市东亿达贸易和二连浩特呼铁外经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在我公司未给其开具货权转移单的情况下,让绥芬河市东亿达贸易提走2099车货物,让我公司不得不怀疑有内外勾结的情况。

呼铁局作为大型国有公司自重大责任事故发生近四年时间,没有向受害公司说明误交付的相关情況,导致我公司损失至今无法追回,严重侵犯收货人合法权益。请中国廉政法治网维权调研中心领导彻查本案,维护远洋公司的合法权益,赔偿远洋公司因呼铁误交付铁矿石而造成的巨额损失。”

【专家法律意见】

《中国廉政法治网》编辑部会同法律专家针对本《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进行研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案中,案涉货物运输系经蒙古国和我国铁路进行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蒙古国与我国均为《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成员国,因此本案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受《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的规定约束。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国内部分的承运人,根据《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货物到达到站,在收货人付清运单所载的一切应付的运送费用后,铁路必须将货物连同运单一起交给收货人; ”远洋公司作为进出口合同的收货人,在没有变更收货人的前提下,承运人应当通知远洋公司取货,并在支付完运送费用后将货物和运单一起交由远洋公司。远洋公司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并没有收到运单,承运人应当根据《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货物及运单毁损灭失的后果负责,除非有证据可以证明承运人已完成了交付并把运单一并交付给了收货人。

若远洋公司未缴纳相关运输费用,呼铁局的行为可以看做是行使留置权,当远洋公司缴纳运输费用后,可以把货物提出。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应当对运单毁损、灭失承担后果。

二、 从承运人根据运输合同开始运输至卸载货物的整个过程来看,运输工作已经完成。货物被卸载在二连浩特呼铁外经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二连浩特浩通能源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并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看,远洋公司向二连浩特特呼铁外经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发去的《货权转移单》以及《库存商品询证函》来看,双方签订了保管、仓储合同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的。因本案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前,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存货人没有发出提货等指令的情况下,保管人将货物提出交给第三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存货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合同义务,保管人应当对远洋公司的货物的毁损、灭失按合同的约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远洋公司可以以保管合同、仓储合同纠纷向保管人,即二连浩特特呼铁外经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编辑:中国廉政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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